武汉理工:中国最大的学位官司一触即发
zt 发表于 2005/08/04 07:18 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论坛 (www.hust.org)
武汉理工:中国最大的学位官司一触即发
【内容提要】:为了学位,武汉理工大学7名毕业生向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学位该不该与四级英语挂钩?
2005 年7月10日是武汉理工大学毕业生离校的最后期限,而毕业生们的耐心早在六天前就到了极限,单枝柏(化名)等7名因学位与四级英语挂钩而未被授予学位的毕业生已经下定决心: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2005年7月15日,单枝柏等7名毕业生的委托代理人已经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寄往教育部。
据单枝柏等7名毕业生介绍2001年9月,单枝柏等7名毕业生进入武汉理工大学学习。在校其间,单枝柏等7名毕业生正常地参与了学习、考试,并且最终都取得了合格的成绩,完成了规定的学分,通过了论文答辩等相关要求,顺利地拿到了毕业证书。
其间,单枝柏等7名毕业生都是多次参加了国家英语四级考试,但因各种原因未能达到学校规定标准。就拿单枝柏来说,除"武汉理工大学规定大一不允许所有学生参加该考试,大二允许部分英语成绩优秀学生参加该考试"以外,单枝柏从大二下学期开始共四次参加了该考试,但皆未能通过。
2005年6月25、26、27日,各学院学生陆续拿到了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但包括单枝柏等7名毕业生在内的共600多人因为四级英语与学位挂钩未能拿到学士学位证书。(说明:在以往每年,每个院系都只有个别学生因为四级英语与学位挂钩未能拿到学士学位证书。)
2005年6月30日下午,几十名毕业生要求教务处长、校长给说法。
2005 年7月1日上午,因为对答复不满意,23名毕业生顶着炎炎烈日在第一行政楼校长办公室门前从上午9:10一直静坐到11:10。最终,张副校长、教务处长接待了学生代表,并作出如下解释:"我们也是211工程大学,如果我们遇到其它大学的校长、教务处长,别人问‘你们学校学位授予率是多少?对英语四级如何要求?'我一说授予率100%,四级要求40多分、50几分,那不被别人笑话或瞧不起。"
2005年7月2日,经学生代表苦苦要求,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为部分毕业生出具了"......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标准,未能取得学士学位......"的证明。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单枝柏等7名毕业生的委托代理人"合同纠纷网"站长刘源波律师。
刘源波律师认为:至少有这么四个方面对单枝柏等7名毕业生非常有利。一、学校对学位授予的解释可以看出学校授予学位的态度是只求面子不求实质。二、学校作出不予授予学位的口头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就是: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没有"学位与四级英语挂钩"的规定。三、学校在对今年的毕业生作出是否授予学位决定时比往年挑剔很多,违反了行政法"平等对待"的基本原则。四、退一万步说,即使学校的规定被认定有效,那"学校剥夺学生参加四级英语考试的机会"的做法也使得学生会不战而胜。
另外,刘源波律师特别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一点遗憾:虽然从很大程度上,行政复议法突破了行政诉讼法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局限,也可以一并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但对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却没有明确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的审查范围中。
下面是单枝柏等7名毕业生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节选: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被申请人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等抽象行政行为应该说是符合法的精神的,但其中许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条款很显然是无效的。
英语作为一门语言,作为做学问的一种工具,能够很好地掌握当然有助于提高专业技能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规定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的只是"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所以任何高等学校都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哪怕清华、北大也同样不得以任何借口来抬高学士学位授予的门槛,否则都是违法。事实上,清华、北大也没有以上违法行为,其它众多高校也逐渐地废除了原来存在的不合法规定,这都是高校法律意识增强的表现。特别要提的是,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今年上半年修改时已删除了原来侵犯人的结婚等基本权利的违法条款。
因为贵处在类似问题上已经用先进的思维作出了以上优秀的范本,所以,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及本代理人最终选择了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来解决此案。一方面,我们希望能够维护单枝柏等7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更希望通过此事引起贵处对全国类似问题的重视、指导、监督或立法。如果我们的行为真能够对产生以上所期盼的效果起到催化剂的作用,我们也就心慰了。
特约记者:曹野 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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