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 为 法 官 了--我看“肖传国名誉案”的判决

ufo 发表于 2007/04/28 07:57 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论坛 (www.hus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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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 为 法 官 了

--我看“肖传国名誉案”的判决

几天前,上海新闻晨报打越洋电话来采访,说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已对肖传国诉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以下称“肖案”)作出判决,问我有何看法。我说现在还没有看到判决书,无从谈起。

对方说,我们已经拿到判决书了。

答以我得看到正式公布出来的文件。 并坦率表示,我对你们报纸不能信任。(我是根据新闻晨报记者郭翔鹤炒作所谓“科学打假三大冤案”表现出来的缺乏新闻工作的基本素养和道德来说的。在我的五柳村网中保存有一个专题文汇《新闻晨报"科学打假冤案"事件》其中我写的《偏要寻根究底--所谓科学打假冤案真相渐渐浮出水面》 已作评论。)

对方表示理解,解释这次与那一案无关。我说我有自己的网站,如有看法,我会发表,你们要用,可以从网上取得,今天电话上谈的,你们不可引用。

打电话的是倪咏娟女士,中文系的实习生。

见到2006年08月01日 02:34 新闻晨报发出的晨报记者 郭翔鹤 实习生 倪咏娟的报道,计三篇:

1、“反伪斗士”被判言论失实--法院判定方舟子言论侵犯原告名誉权,须道歉并赔款3万 ;

2、法院逐条评定五大争议 --解析万言判决书 ;

3、原告欲反告方舟子"抄袭"称因举报“反伪斗士”遭报复,胜诉教授可能今日递交新诉状 。

没有提到我有什么看法。当然,我本来也没有讲过什么看法。不过须知某些记者不乏无中生有的本事,所以倪咏娟女士能信守承诺,在诚信缺失的今日,仍是可贵的。

老实说,肖传国诉协和医大出版社、方舟子名誉侵权一案,“本教授有恩必报,有仇必报”的个人恩怨色彩太浓,比起林毓生教授否定“五四”新文化运动的问题 来,实在是小事一桩,要打官司就由他去打吧,尽管肖教授多次炫耀自己“有财力”,但中国终究不是“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时代了吧。因此不想就 此案发表什么看法。

由于与倪咏娟女士有这段对话,我说过看了判决书后如有看法,就会发表。现在我已看到判决书全文,还有新闻晨报及其他多家媒体的报道,以及网友的留言评论,感到由于司法的介入,这件本是两人之间争吵的事,已不是个人恩怨而 成为事关原则的问题,有看法了,说过的话得兑现。于是马上就写,这是第一篇,可能还有第二篇,第三篇...。

我的习惯是,写文章前,要尽量掌握第一手材料,所以首先想看到江汉区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判决书全文,遗憾没有找到。搜索到 国内的[八阕&S226;论坛] 、[一见如故],(天涯社区中似乎也有人贴出,但未能进入。 )和海外的[新语丝][多维博客],[倍可亲],[美东网], 六个版本,都有同一法院文件编号(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 ,但其中有“被告方是民在2005年9月国院士越选越滥》”之语,明显是有落误,各家均如此。好在通观全文,词能达意,文字完整,在无法得到原件的情况下,只好据此而论,也参考了其他媒体的报道和网上的各种言论。

我注意到,对于判决,败诉一方反对不用说,已表示要上诉;胜诉一方仍不满意,认为判轻了,起不到惩罚和震慑作用,也要上诉。在网民中,或欢呼雀跃,或失望愤怒 ,反差强烈,都不乏情绪化的因素。有人称:“虹桥那边,鸡犬升天!敲锣打鼓,通宵达旦。 皆因昏教授在江汉区法院赢了官司第一阵。盖因这个判决是虹桥诸仙盼星星,盼月亮给盼到的,所以,如果连这一阵也不庆祝,结果很可能就是过了这一村,没有这一店了。”(- HAOYOUQU 8/01/06 万维网教育与学术)透露出其中是有个人恩冤在作怪。听说这些人中不少还真的是博士硕士,总之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难道他们看不出,如果这个判决成为学术界的行为准则,有利于学术的发展吗?

从“新闻晨报国内部记者郭翔鹤的新闻博客”中发出的一篇文章 使用的标题来看,《方舟子老兄,科学的真伪法院不可判定?》其答案已不言而喻。他在文章中告诉人们:“今日有一读者打电话来报社,怒斥采写方舟子败诉报道 的记者“道德败坏”,接电话的负责人问这个商界人士语出何来,对方却支支吾吾答不出来,他的唯一指责内容是,登方舟子的言论篇幅不够多。 诚然,我们也在力求报道内容的平衡。但遗憾的是,事件本身是不利于方舟子的,国家威权已经作出判定,我们很难想象,有哪一家负责任的媒体敢于刊登方斗士侵 犯他人权益被法院判定败诉后还对法庭、法官进行辱骂和人身攻击言论。”特别注明是“商界人士”是用来印证他说的“只有村医、商人、稚童化名上网‘力挺’” 。

且不去探讨郭某人对“商人”的看法是否正确,他如是说又意味着什么,仅就他所理解的法院对学术的作用谈一谈。

辱骂和人身攻击对任何人都是不可以的,不仅是对于法院或法官,这不用说。但江汉区法院能等同于“国家威权”吗?他的判决难道不可以提出异议?果如郭记者所言,何必还允许上诉。更大的问题是,科学的真伪,一个科学家水平的高低,难道是由法院来判决的吗?

新闻晨报这次的报道,发表了鄢烈山(南方日报集团高级编辑,时评家) 和尹田 (北京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 两位的【庭外声音】 。鄢烈山先生向晨报记者表示:“在这个官司上,我可能要站在方舟子这一方。”当在显示新闻晨报的“客观公正”。

的确,在某些人兴奋的欢呼声中,鄢烈山先生是还能保持头脑清醒的一位,听说他与方舟子还有点过节,所以 颇有人赞扬他的高尚和气度。但其实这并不是谁站在谁一边的问题,而是如果法院可以判决科学的真伪和学术中的是非这一原则成立,只怕作为公共知识分子50人之一鄢先生的“公民写作”也该收摊了。当然,如果鄢先生也就是说说而已,对他继续活跃在文坛上自无 妨碍。何况鄢先生的表态,仅仅是“可能”,留有回旋余地,不过和郭记者将江汉区法院的判决 视为“国家权威”的判决比起来,无疑是相差不可以道里计。

鄢先生认为“笔墨官司应该笔墨打”,是对的,但我以为尹田先生的解释“学术上对于学术高低的评价通常不构成名誉侵权,但如果涉及个人品质、个人信誉,就有可能导致名誉下降,这就可能导致侵权。”更全面 。那些使用“文革余孽”、“政治流氓”、“披着科学家外衣的御用政治流氓”、“杂种”、“龟儿子”,操你**的...这类有政治诬陷作用和侮辱人格的语言谩骂的行为,不是学术问题 ,我赞成“费厄泼赖”应该缓行 ,法院可以也应该管。

但具体到“肖案”,鄢先生大部分说对了。

因为这次对肖传国教授起诉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侵权案的判决,作为根据的是,被告使用了“脚踏两只船”、“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把戏”等带贬意的词语 ,相关内容基本失实。

那就来看看它们应该是什么性质。

 

1、“脚踏两只船” 这个说法,有作为贬义的,如《男子花心脚踏两只船两个女友联手策划捉奸在床》 、《女子脚踏两只船 未婚夫表弟前去"捉奸"被砍死》, 也有作为一种策略来看待,说不上贬义不贬义,如《日本争常战略脚踏两只船左傍美国右靠巴德印》 ,《农村校长建言山西教育农村高中要脚踏两只船 》。在“肖案”中,方舟子是用来表示肖教授兼有有两个全职,不合申请中国科学院院士规定 ;网上有人说中国科学院无此要求,果如此,能者多劳,如果双方都愿授肖教授以全职,不计较工作时间的多少,外人也不能说三道四,历史上苏秦还曾佩六国相印呢。但如有法令规章限制,又当依法行事,有人告来,法院可以受理,经过调查核实,可以判决。

现在江汉区法院也作了判决。认定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述关于原告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的事实不实。遗憾的是仅仅根据原告提供的供职单位证明,没有法院独立调查的结果。按照中国传统,这个内查外调是很重要的。 特别是在当前,引进人才仅借其名争经费,设国家重点,装点学校门面,确有其事。当然,法院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的任务,但现在判案的根据,没有考虑到这些实际,不足以服人,不过终究不属于学术问题,或当另为文以论之,此处不议。

 

2、“自吹自擂” “拔高自己” 两者的语意都是在表达对肖教授学术水平的评价,从判决书引用起诉书中提出的“涉及污蔑原告的内容”来看,这场官司只能是一场笔墨官司。请看下面摘录的有关段落 :

2005年9月14日,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和搜狐公司邀请被告方是民在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谈“生物医学的规范”,其中涉及污蔑原告的内容如下:还有 一个“肖氏反射弧”,也说是获得国际公认。其实这个什么“肖氏反射弧”也是自吹自擂的,国际学术界没有人这么说的,最多在某一篇综述文章里提了一下其工 作,回国就自称是被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弧”。这都是属于利用中国和国外信息不对称自吹自擂。2005年9月21日,搜狐公司在搜狐新闻频道发表了被告方 是民《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的文章。文中涉及污蔑原告的内容如下:1988年,他提出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弧”原理——外科领域里仅有的几项以中国人名字命名的手 术原理。在医学文献数据库和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称,结果都是零。检索肖传国自称根据该原理实施的“肖氏术”的英文名称,只出来一个网页,是 肖传国在北京的一次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题目。可见,所谓“国际公认”云云,完全是肖传国本人自吹自擂。前面已经提到,从肖传国论文极低的引用次数就可以看 出,他在国际上毫无影响。据业内专家介绍,所谓“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在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

完全是对肖教授的学术水平如何评价的问题,如何评价“肖氏反射弧”是关键。当然,还有“玩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把戏”,“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等等,但仍是学术评价 性质。 原告诉状主要是针对《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这篇文章,说是该文刊登后,“在原告 的学生、老师和同事中引起了极大的愤慨;原告作为国际知名的泌尿外科专家, 其声誉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知名媒体和 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10万元。”

因此,鄢烈山先生的“笔墨官司应该笔墨打”,用在这里正合适。作为受到批评的肖教授,不同意方舟子的评价完全可以理解,他也可以写文章摆事实讲道理,逐条驳斥。但肖教授不打笔墨官司,而 是把球踢给法官,所以我要说难为法官了。使人吃惊的是 ,法院居然受理,法官居然宣判,也就有了这样的结论:

方是民“导致原告人品、声望、社会评价的降低,给原告造成精神伤害。原告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

“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说法不实成立。”

“原告曾获得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奖项的事实成立。”

“原 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在国际上有获奖证书,国内有鉴定结论和获奖证书,国内教科书亦曾引用其理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是客观存在的。被告方是民 在网上搜索不到‘肖氏反射弧’,不等于‘肖氏反射弧’不存在。被告方是民认为‘肖氏反射弧’在国际上毫无影响、国内专家没有得到认同的评论不能成立。”

这些结论是在原告提供的以下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

证据五: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国家医学图书馆)中肖传国发表论文检索结果(附中文译本)。用以证明原告在国家医学图书馆上搜索到已发表论文15篇,被告方是民在文章 中所称“肖传国在简历中玩这种障眼法,是有‘苦衷’的,因为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与事实不符。

证据六:国际Jack Lapides神经泌尿特等奖和“AUA Pfizer Scholar in Urology Award”证书(附中文译本)。用以证明1993年原告获国际Jack Lapides 神经泌尿特等奖,2003年原告再次获得国际JackLapidos神经泌尿特等奖,2000年6月30旧原告获得美国泌尿学会Pfizer学者奖。被告 方是民在文章中所称的Jack Lapid6s奖是“非常易得的AUA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没有找到他的名字”与事实不符。

证据七:1、全国高等医药院校统编教材《外科学》四、五、六版内容摘录。 用以证明全国高等医药院校统编教材《外科学》第四、五,六版中将原告的人工 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肖氏反射弧”、“肖氏术”)予以了记载。

2、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9)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2000年湖北省人民 政府颁发“科学技术奖励证书”、2001年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奖 励证书”、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200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用以证明“肖氏 反射弧”已获得我国权威部门颁发的各种奖项及鉴定结果,此理论在我国医学界 已获得广泛认可。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称“据业内专家介绍,‘肖氏反射弧’、 ‘肖氏术’就连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与事实不符。

证据八:1993年NIH专家组对肖传国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研究的评 价节选、1999年NIH临床重点项目委员会对原告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临 床研究的评价节选、国际泌尿外科权威教科书《CAMPBELL’SUROLOGY》第 999-1000页内容节选、《人工建立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修复先天性脊柱裂脊 膜膨出儿童膀胱功能》论文被评为2004年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上述材料均附中文译本节选)。用以证明:1、原告建立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理论获得国际专家组的高度评价,在国际上已获得广泛认可。2,被告方是民在 文章中称“所谓‘国际公认’云云,完全是肖传国本人的自吹自擂。前面已经提 到,从肖传国论文极低的引用次数可以看出,他在国际上毫无影响”与事实不符。

且不说法官对“国际期刊”下的定义引起一片哗然,连“挺肖”的人士中也有人认为说不过去,但由于中国并无相关法律规定“国际期刊”的范围,法官有权作出自 己的解释 ,不过这并不能代替或改变学术界约定俗成的对国际期刊的共识,即它能代表这一学科的国际水平。如果发表肖教授文章的那些法官定义的“国际期刊”并未达到这 个公认的水平,法官做了肯定也无助于肖教授学术声望的提高。获奖类似,关键还在那个奖项本身的价值,而不在法官的判决。这里都不多谈。 新闻晨报报道《法院逐条评定五大争议 --解析万言判决书》中的“争议四:‘肖氏反射弧’是否国际公认”才是关键。

反复看了江汉区法院的判决书中证明“肖氏反射弧”已被国际公认的材料后,感到一些基本情况仍然不清。

“肖氏反射弧”是何人命名?何时,在何处得到命名?有何记载可证?须知这是个学术名词,不是记者炒作“科学文化界的F4”之类 的语言。

学术名词的定名是有它的规则的,而且很严格,不是有人一用就能成立的。在学术领域中,一个学者的名字能用来命名某项原理、定律、发明、发现或其他研究成果,除了荣誉性质外,必定是这位学者有了对该学科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的首创性成就。在我所熟悉的地质学领域中,不仅是中国科学家得到命名的罕见,在西方科学家中也不多,也许与地质学中的重大突破,往往需要多人多年的努力,很难算到某个个人的头上有关;古生物学中因新种新属发现,需要命名,机会多一点,但也有限。

珊瑚化石中的“袁氏珊瑚”是以已故的袁复礼教授姓氏命名,那是他1925年在甘肃武威(现划归天祝)西南35公里的“臭牛沟”发现的大量海相化石中的一种 。这些海相化石包含许多新的属种,据此,他第一个确定了我国有早石炭世地层,对我国的地层划分和古地理的研究作出了奠基的贡献。(中国科技专家传略)

还有位卞美年先生,留名于“卞氏兽”,此兽是一种接近哺乳动物的爬行动物。它的发现,是爬行动物在向哺乳动物过渡的证据,使国际地质学界对哺乳动物在地球上最初出现时间的错误认识得到纠正,卞氏兽被各国编入了有关的教科书。由于标本最初是卞美年先生于1938年在禄丰采得,研究这标本并写出论文的杨钟健先生,遂以卞氏命名。(九三学社网站社内英才)

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天文学领域似乎多一些,阿基米德原理、牛顿三大定律、门捷列夫周期律、达尔文主义、巴斯噶原理、刻卜勒定律、伦琴射线 、里氏震级...等等都是大家熟悉的。具体到层次低一点的某一公式的确立或某一现象的认识,也有以发现者命名的,也许医学中更多,但中国人获此殊荣的确很少。

我没把握的是,这个“肖氏反射弧”真的得到国际公认了吗?从法官作为判决依据的材料来看,就存在疑问。“证据八”引用1993年NIH专家组评 价和1999年NIH临床重点项目委员会的评价,及国际泌尿外科权威教科书内容节选,出现的都是“人工建立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而不是“肖氏反射弧”,究竟国际医学界是不是已经在广泛使用?须知两者意义是不一样的,就如x射线即伦琴射线,当然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把它命名为伦琴射线,则完全是主观意识活动的产物了。因为为了发现这个射线,前后有十多位专家教授 研究并各有贡献, 最后是伦琴于1895年12月28日完成了初步的实验报告“一种新的射线”,并公开发表了这项成果。伦琴并没有用自己的姓氏而是用表示未知数的X来命名。很多科学家 认为伦琴的贡献大,主张命名为伦琴射线,伦琴自己却坚决反对,但伦琴射线这一名称仍被人使用。(本段材料参考引用了维基百科的相关条目)

还有个例子,1922年美国的康普顿发现了康普顿效应,但刚提出就遭到人们的怀疑和非难。来自中国的研究生吴有训,在康普顿的指导下,做了七种物质的X射 线散射曲线,并于1925年发表论文,有力地证明了康普顿效应的客观存在。1927年,康普顿以该理论成就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吴有训尽管没被授予诺贝尔奖,但他是公认的首位对世界现代科学做出重大贡献的华人科学家,1935年,被德国自然科学院推举为院士,是第一位被西方国家授予院士称号的中国人。 因此五、六十年代国内和苏联许多物理教科书将康普顿效应改写成“康普顿—吴有训效应”。吴有训知道后,公开表示不同意这个提法,他这种科学的诚实的高尚品格一直被当成美谈。(参考北京大学工会网站《真实教育 爱心教育 创新教育》作者技术物理系王德民;lxy.ujn.edu.cn/dxwl/mjcl/kxj%5C吴有训.p,维基百科,)

因此“肖氏反射弧”如确是国际医学界公认的重大成就,无须法院判决,方舟子贬低或否认“肖氏反射弧”的价值,毫无用处;反之,“肖氏反射弧”如不是国际医 学界所公认,法院判决方舟子败诉,罚他的款,也无助于肖传国教授成为国际知名权威学者。肖教授也应该放心,如果真的做出了重大成果,不用在乎别人怎么说, 像伦琴不要这个名,人家还非给他不可呢。

说来说去归根到底,这个案子,本来就不应该由法院来判决的。幸好还只是 学术水平的评价,肖教授是不是国际权威 的问题,闹笑话也有限,要是如新闻晨报记者郭翔鹤写的,科学的真伪也由法院来判,那将是审判地球围着太阳转还是太阳围着地球转的历史重演了。所以也怪不得法官,她坐在那个位置上,她能不审不判吗?

或如陈琳,“矢在弦上,不得不发”?

总之,这个案子,引出许多比这位法官的作为更值得深思的问题,先说这些,下次再谈。

陶世龙,2006/08/05于加拿大之Fredericton.

标签: 评论 科学 知识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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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教育富人 --- 张国堂 2007/05/21 01:28 (829 bytes)
肖传国唱歌吧 --- UFO 2007/04/28 07:33 (169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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